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9/15 |
憲法的意義,以及立憲主義的精神。 |
第2週 |
9/22 |
我國制憲史與臨時條款。 |
第3週 |
9/29 |
我國七次修憲,尤其總統直選後之職權(政府體制),尤其1997年取消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,究何所指?釋字第520號解釋;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之改變。 |
第4週 |
10/06 |
權力分立理論,以及政府體制—選舉制度—國家政經社文種族等整體考察之必要。 |
第5週 |
10/13 |
國大(民主集中制、基層民主,為政權機關,治權機關對其負責);五五憲草與制憲之版本;七次修憲後的結果。公民投票:區分為地方級與中央級。前者只能針對地方自治事項,須有法源,中央事項地方之「公投」只具有建議性質而不能影響中央主管部會之決行;中央層級公投可區分為制憲、修憲、立法/修法、重大公共政策(例如核四)。 |
第6週 |
10/20 |
總統的職權(任命行政院長、主持國安會議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、統帥權、赦免權、被動解散立法院),制衡(罷免、彈劾),以及重新制度論而言之廣義的監督。 |
第7週 |
10/27 |
行政權(其正當性的基礎,科層式體制與行政一體性原則,專業分殊之部會、獨立機關的正當性基礎與法制、作為創意與行動力的中心)。 |
第8週 |
11/03 |
同上。 |
第9週 |
11/10 |
立法院的任務與權力(制度性之法律保留與人權有關之法律保留及預算案審議權,質詢、倒閣、修憲提案權、罷免提案權、彈劾提案權,以及組織及運作方式。 |
第10週 |
11/17 |
同上。 |
第11週 |
11/24 |
司法權(可分為法院與大法官,我國法院又分為三大類,法院的建置原則)。 |
第12週 |
12/01 |
大法官之制度。 |
第13週 |
12/08 |
考試院(業務涵蓋廣義之考銓事項之所有立法權,以及考試執行權、非領導統御有關之個案執行權,以及公務員之保障及退輔基金)。 |
第14週 |
12/15 |
考試院構造的由來、得失,外國三權分立憲法下之考銓業務職權歸屬於行政權,另設有國家文官保障委員會作為職司監督之獨立機關。 |
第15週 |
12/22 |
監察權(又可分為糾正權、糾舉權與彈劾權,廣義者尚包括審計權),糾正權與彈劾權及於中央地方之各級機關之各個公務人員,地方議會無此權力,不免包山包海,力氣分散。對於糾正權是否權力過大,對於彈劾權是否調查權不足,而且打擊對象太廣以及監察委員係由總統提名,有無「只打蒼蠅,不打老虎」? |
第16週 |
12/29 |
外國三權分立國家,其「監察權」係如何分置於不同級政府與不同機關?北歐監察使制度之監督行政,以及由國會針對每一個弊案設置調查委員會而為調查,然後向國會提出報告。 |
第17週 |
1/05 |
彈性使用。 |
第18週 |
2012/01/12 |
參考範本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