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中華民國憲法及政府一
The Constitution &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(Ⅰ) 
開課學期
100-1 
授課對象
公共行政組  
授課教師
黃錦堂 
課號
PS1031 
課程識別碼
302 24410 
班次
03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必帶 
上課時間
星期四8,9(15:30~17:20) 
上課地點
共105 
備註
限本系所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
總人數上限:80人
外系人數限制:10人 
Ceiba 課程網頁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01Constitution001u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憲法得大致分為權力分立與基本人權(得涵蓋基本國策),本學期配合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之熱潮,針對權力分立與我國政府之五院與總統組織,而為講授。課堂中,除了學理與現行規定之外,將藉由報章的新聞讓同學更知道制度規定、所留下來的政策空間、大選時兩組或三組人馬的攻防議題。此外,也將於一開始討論「憲政主義」之理想,我國制憲與遷台後之實踐及七次修憲的過程與結果,以及未來應否及是否進行修憲。 

課程目標
本課程將依憲法本文章節,逐一講授,學生得隨時提問。希望學生能夠理解憲政主義理想,現行憲法之由來與規定,現行規定所留下之政策空間與政治攻防可能,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主要解釋。
整體而言,課程目標旨在成就一流大學(台大也)之政治學系學生之一流的、相應的憲法學知識。 
課程要求
依據章節由教授逐一講解;學生得隨時提問。

期末報告(佔學期總分25%)

原則上六人為一組,但如果有特殊情形,也可以改為五人或七人。
我們希望大家比較:
1、總統參選人的政見;
2、造勢場子(氣勢如何?動員的人多還是自動自發來的人多?主要的演講者是哪些?造勢的方法技巧好不好,對年輕人有沒有吸引力等?是否與立委的造勢場子結合辦理,你們有沒有感動到);
3、立委的政見與造勢場子。

原則上一個成員要有五百字,若是六人一組,則要有三千字。
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李惠宗,《憲法要義》,2009年最新版,元照出版。--這是本課程的教科書。
黃錦堂,2010,「權力分立與憲法解釋—兼評釋字第520、585、613、633、645號解釋」,法令月刊,第61卷第9期,頁4-25。 
參考書目
張君勱,《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》,台灣商務出版。
法治斌、董保城,《憲法新論》,2010年8月,元照出版。
吳庚,《憲法的解釋與適用》,2005年,作者自刊。
陳新民,《中華民國憲法釋論》,2001年1月,三民出版。
林子儀等四人合著,《憲法─權力分立》,2008年9月,學林出版。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
No.
項目
百分比
說明
1. 
期末考 
75% 
 
2. 
期末報告 
25% 
 
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第1週
9/15  憲法的意義,以及立憲主義的精神。 
第2週
9/22  我國制憲史與臨時條款。 
第3週
9/29  我國七次修憲,尤其總統直選後之職權(政府體制),尤其1997年取消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,究何所指?釋字第520號解釋;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之改變。 
第4週
10/06  權力分立理論,以及政府體制—選舉制度—國家政經社文種族等整體考察之必要。 
第5週
10/13  國大(民主集中制、基層民主,為政權機關,治權機關對其負責);五五憲草與制憲之版本;七次修憲後的結果。公民投票:區分為地方級與中央級。前者只能針對地方自治事項,須有法源,中央事項地方之「公投」只具有建議性質而不能影響中央主管部會之決行;中央層級公投可區分為制憲、修憲、立法/修法、重大公共政策(例如核四)。 
第6週
10/20  總統的職權(任命行政院長、主持國安會議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、統帥權、赦免權、被動解散立法院),制衡(罷免、彈劾),以及重新制度論而言之廣義的監督。 
第7週
10/27  行政權(其正當性的基礎,科層式體制與行政一體性原則,專業分殊之部會、獨立機關的正當性基礎與法制、作為創意與行動力的中心)。 
第8週
11/03  同上。 
第9週
11/10  立法院的任務與權力(制度性之法律保留與人權有關之法律保留及預算案審議權,質詢、倒閣、修憲提案權、罷免提案權、彈劾提案權,以及組織及運作方式。 
第10週
11/17  同上。 
第11週
11/24  司法權(可分為法院與大法官,我國法院又分為三大類,法院的建置原則)。 
第12週
12/01  大法官之制度。 
第13週
12/08  考試院(業務涵蓋廣義之考銓事項之所有立法權,以及考試執行權、非領導統御有關之個案執行權,以及公務員之保障及退輔基金)。 
第14週
12/15  考試院構造的由來、得失,外國三權分立憲法下之考銓業務職權歸屬於行政權,另設有國家文官保障委員會作為職司監督之獨立機關。 
第15週
12/22  監察權(又可分為糾正權、糾舉權與彈劾權,廣義者尚包括審計權),糾正權與彈劾權及於中央地方之各級機關之各個公務人員,地方議會無此權力,不免包山包海,力氣分散。對於糾正權是否權力過大,對於彈劾權是否調查權不足,而且打擊對象太廣以及監察委員係由總統提名,有無「只打蒼蠅,不打老虎」? 
第16週
12/29  外國三權分立國家,其「監察權」係如何分置於不同級政府與不同機關?北歐監察使制度之監督行政,以及由國會針對每一個弊案設置調查委員會而為調查,然後向國會提出報告。 
第17週
1/05  彈性使用。 
第18週
2012/01/12  參考範本